《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第 15 部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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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六)
    条规构架之孩童必须远离妓院 公共租界当局限制卖淫活动影响的一项措施是让妓院远离孩童,让孩童远离妓院。禁止在学校附近开设妓院,以免纯真的孩子受到腐蚀。另一方面,在外国租界和中国城区中,又规定16岁以下的孩子不准在妓院留宿。但许多高等妓女都是在年龄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学艺——往往以养女的身份,还有许多人年纪轻轻则已被典当或变卖当了妓女,在这种情况下,违反年龄规定的事当然就屡屡发生。民国初期,会审公廨每年要审理十几起指控父母让不足16岁孩子到妓院去的案例,这些孩子通常被送进去当雏妓或使唤丫头。这种情况往往是因姑娘的某个亲戚或某个匿名者向警方密报才得以审理。法庭要么判决将女孩送还其亲人收养,要么则把她送交给希望之门。老鸨和男的妓院业主一般会被罚款10至15元,有时则会被判监禁几个星期至几个月不等。 然而,要想真正切断妓院与上海青少年千丝万缕的社会联系则并不那么简单。老鸨、姑娘的亲属或姑娘本人经常会来申诉自己可以谅宥的特殊情况。214一名老鸨向法庭解释说,她妓院中的一群姑娘是在进行音乐培训,她因此而被判无罪,法官只要求她以后别让她们呆在那里就算了。另一个老鸨(在她的律师的帮助下)也成功地论证了她收养的那个女孩已经年满16岁,所以已不在规定限制的范围之内。(在此类诉讼中,聘请律师的老鸨一般比不聘律师的境况要好。)有些女孩是母亲陪着去妓院的,她们有熟人在那里干活。在许多情况下,女孩来妓院看望或与之同住的原来就是她们最亲的亲人: 其中有些是妓院仆佣的女儿;还有些是老鸨的女儿。法庭审理这些案子时,判决也不统一。有时是要求女孩脱离其母亲的监护,有时则要求母亲将妓院关闭,还有的时候,法庭干脆把女孩交还,仍由她母亲养育。 在一些法庭判决将女孩送交希望之门的案例中,女孩的家人会前来要求得到监护权。有这样两个不同的案例,在一个案例中,女孩的家人说他们的女儿只是去走访她们当妓女的婶子;而另一案例是一名14岁的女孩被发现卖身,但她母亲和她本人则都要求母女团聚。法庭拒绝了他们的请求,显然是因为觉得这些当父母的完全没有负起监护的责任。可是在另一案例中,法庭却又让两位母亲把她们的女儿带回家去,因为她们聘请了律师为她们辩护,并保证女孩再也不到妓院去。有时,警方在要求孩子断绝与家庭/妓院联系时表现得非常坚决,根本不管当事各方的愿望和想法。例如,1917年时,警方发现一糊灯笼工匠的女儿被送进一家妓院去学唱戏。她显然不愿获得救援,她被发送到希望之门后就逃跑了,警方逮捕了她的母亲,要她交出女儿。在这些案例中,法庭显然成了家庭与国家就哪里是孩子合适的处所而展开一场拔河的场所。 规定不准小孩进妓院,目的就是要让一个界定清晰的童年与卖身买性这件事完全隔绝。在法规制定者的眼中,任何违规越界的行为不仅伴随对孩子的摧残(殴打或强迫卖身),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摧残。然而,这些案例中的种种细节表明,女孩子确实出现在妓院里——并不一定正在做满足邪恶嫖客的性需要的那些事情,但她们或许正在那里学习表演的技巧,她们在走访她们的亲戚,或就住在那个她们所认识的惟一的家中。而老鸨们进了法庭,根本不是一副做了错事服服帖帖的样子并很好说话地放弃了对这些孩子的控制,而是要起劲地辩解,认为孩子们在那里出现是完全正当的。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七)
    作为原告的老鸨 只要所从事的生意不违反某些规定,经营一爿妓院是不算非法的。当老鸨也一样,而且这些女人在对付妓女和嫖客时,还会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老鸨会上法庭控告妓女欠了她们的房钱、膳食费,或借债不还。 妓院是公认的做生意场所,因此,警方有责任像对待其他生意场所一样维持这里的秩序。当有流氓闯入,要抢劫妓女房中喝酒赌博的客人或偷窃妓女的珠宝首饰时,公共租界的巡捕会逮捕这些流氓。当客人发火将妓院某男佣的头打开,租界的警探会把肇事者带上法庭,课以罚款。老鸨们——即使是下等花烟间的老鸨——并不在行为举止上表现得好像犯了什么过错或要偷偷摸摸似的: 客人如滋事喧闹,不满意而摔盆打碗,她们就会告官报警。 如客人企图拐走“她们的”妓女,或帮助她们逃跑,那老鸨们更会毫不犹豫地诉诸法律或报警。1880年,一老鸨就将一客人告上租界法庭,因为她怀疑他帮助她的一个妓女逃离妓院。该客人予以否认,但法官并没有因此而认为老鸨的指控不合法,反而还要妓院老鸨继续提供证据。当武汉、南京等城市里有妓女与她们的客人一起逃到上海时,她们的老鸨当即会尾随而来,并以拐卖罪向上海的警方报告。有的老鸨在被指控犯拐卖人口罪时甚至还诉诸法律寻求保护。1936年,法租界有这样一个案例,一老鸨向警方投诉,称几名男子说她的一名妓女是他们被拐卖的亲戚,要她赔付300元作为当初被拐卖的补偿。警方尽责地将几个男子逮捕。这些故事对我们第七章中讨论的某些人口拐卖案提出了疑问,它们很可能就是一些精心编制出的骗局。另一方面,新闻报道表明,妓女被拐卖进妓院,但同时也会被拐卖出妓院,而在后者情况下,法租界法庭则往往要把拐骗者拘押,后者有时是来妓院的嫖客,法庭还努力设法找到失踪的妓女,把她们归还给“她们的”老鸨。新闻报道虽没有说明法庭和警方在这种场合是否是在保护老鸨的合同权益或妓女本人的人身安全,但有一点很清楚,216即当局觉得要求维护治安和娼妓业的秩序并没有什么不妥。 老鸨们不害怕诉诸法律和执法者,但她们也并不完全依赖他们。1920年,一名姓戴的老鸨为了要找到一名从她的野鸡妓院中外逃的妓女,动用了她的亲戚将逃跑妓女的兄弟关起来严刑拷打,他们怀疑是他将她藏匿。1936年,一老鸨雇用两个强人开车在各条街上巡查,寻找两名逃跑的野鸡,结果他们发现她俩在一家商店购物,于是把她们强行塞进车内。正如第三章中所指出的,老鸨们(个别妓女也一样)经常与所谓的妓院保护势力——流氓或有势力的大佬——联手。在野鸡妓院里,这又被称为“戤牌头”(撑一个假的旗号)。据说有了这样有势力的“牌头”,就能让警察对“他的”野鸡窝睁一眼闭一眼,妓女上街拉客也不至于被抓被罚。 到了20世纪20年代中期,有报道暗示一些妓院主和妓女加入了“青帮”,并效忠大佬们以获得支持。老鸨还和某些私家侦探建立联系,他们在保护妓院利益方面会做得相当辣手。1929年有一个案例,法租界一家咸肉庄一名17岁的妓女与一客人私奔。老鸨认定她被一名叫陈阿炎的篾匠带走,于是带了两个侦探去抓他,他们把他关在清江旅馆严刑逼供,要他交出她的地址。为尽早获释,陈佯称把那女人带到了浦东,可是当侦探带他到南码头准备渡江时,他跳河自杀了。结果,两名私家侦探被抓了起来。老鸨使用的另一种保护性策略是对前来妓院的警察或小官员给予特殊的关照,给他们额外的茶点和性服务。民国时期的上海,黑帮与警方相互勾结,它们之间的联系由于共同的帮派、利益和经济收入而愈加牢固。成功的老鸨都跻身于这样一张关系网中。 被指控的老鸨 对妓院经营者的民事起诉与刑事诉讼相比更是家常便饭。一位从20世纪10年代到20年代一直观察会审公廨庭审的外国记者这样写道:“无数所谓的中国‘歌女’和妓女为获得自由而诉诸法律、控告她们的主人和老鸨,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是,当妓女或她们的客人递上控告老鸨的诉状时,问题不在于老鸨217对她的妓女是否拥有所有权这一点是被认定的,而是在多大程度上拥有这种所有权。 诉讼中很重要的一项涉及到妓女要同老鸨终止关系,这往往是(但并不都是)因为妓女要从良结婚引起的。19世纪末时,妓女如想离开那坚持不让的老鸨,则可以告官求准,只要她偿还了老鸨当初买她或赎她的那笔出资即可。老鸨有权获得这笔钱财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如果老鸨被发现有违反法规之事,那就给了妓女一个获得自由的机会。例如1917年有这样一个案例,妓女王月英与其客人吴锦堂结为相好,从此不愿与他人同床。她的老鸨逼她就范,这就违反了不得强行逼迫卖淫的规定,王自己进了希望之门,老鸨被罚款30元。1921年,就在公共租界发起要妓院领取营业执照的运动后不久,有一个老鸨不让一警察为一花烟间妓女赎身,将她转到另一家没有执照的妓院干活,等于将她藏了起来。那妓女不干,她于是就以这家妓院没有执照为由,自己去了希望之门。(该案例中的警察出资赎人显然是件很普通的事,所以没有引起什么评论。) 高等级的妓女如需终止与老鸨的归属或典当关系,往往会聘请律师来增强自己的谈判地位。她们还会利用现有法规所规定的不许从事这样那样的卖淫来胁迫老鸨放她们走人。记者兼小说家的包天笑曾描写了一位名叫朱榜生的“护花律师”,此人在20世纪初异常活跃。一名15岁的高级妓女找他帮忙,因为她的老鸨逼她与她不喜欢的客人发生性关系。朱对她盘问后发现他的一个姓郑的老朋友曾对她表示过好感。于是朱说服郑在他诉讼期间替这个女人付她的生活费。朱把这个女人转移到一家旅店,嘱咐她离开妓院时千万别带贵重的衣物和首饰,以免被人指控说她偷盗。老鸨发现姑娘不见后,却不敢报警,因为她怕给妓院带来麻烦。不久,朱捎信给她说姑娘已控告她虐待她,逼迫她。他邀请老鸨前来谈判,说她犯了两大罪过: 一是将良家女子卖入娼门,二是让一名幼女出卖童贞。他威胁说警方会干预,她会坐牢;她说她为抚养这个女孩已经花了一大笔钱,她还指望着她以后能给她挣回她的“棺材钱”。最后,朱让姓郑的追求者付给老鸨400元,218赎回了那姑娘的自由。朱的名气因此而大增,许多想离开妓院的高等妓女都来找他帮忙。 1929年小报上报道的三个案例也表明高等妓女打官司的类似模式。在第一个案例中,一高级妓女先被典押给一个老鸨,后老鸨将她买下,并偷偷地把她的童贞卖给了一名嫖客,这使她大为恼火。因此当嫖客把她带到一家旅馆并要她留宿时,她拒绝了他的要求,并请来了一名律师。老鸨眼看要失去对该妓女的控制,便从妓女的抽屉中偷了700块钱。此时,律师在报上登出一份公开声明,宣布该妓女与老鸨一刀两断,因为老鸨为了赚钱而诱使她与另一方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看来,律师提出指控使老鸨受罚,目的是要她不再向妓女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第二个案例也涉及一名被典押妓女的开苞权。一老鸨说服一雏妓与一嫖客上床,答应给她多少多少首饰和现金。然而老鸨瞒着该妓女向嫖客要了相当大一笔钱,她自己占有了绝大部分,妓女欠债时,就连她要付给裁缝的车衣钱也不肯给她。妓女一怒之下逃出妓院,请了一个名律师为她打官司讨回自由。这律师名气极大,引得数家大报都报道了他应聘一事。该诉讼也是控告老鸨逼迫妓女违背自己意志接受嫖客的开苞,如果老鸨不放该妓女,他们就要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与此同时,他们又表示愿意与老鸨谈判私了。该妓女还非常新潮,她宣布一旦得到自由就将到一所女子学校去念书。 在第三个案例中,一名受雇于老鸨、生意非常红火的高级妓女,聘用一名律师告她的养母,要求脱离滥用权力的养母,因为正是后者同老鸨谈聘用条件的。妓女答应给她养母一笔钱作为补偿,这钱是一个喜欢她的客人给的。结果,律师达成以下的调解: 她母亲同意以后不再干涉她的日常生活,但在她从良结婚时,必须告诉她并给她足够的钱,以保证她安度晚年。她母亲同意了这些条件。但是,那妓女却没有立即结婚,她母亲显然是等不及了,竟跑到那妓女家中偷了她的首饰。在这一案例中,法庭的判决并没有指控母亲违法,而是承认她因为养育了那个妓女而有权在那妓女从良结婚的时候获得经济补偿。 在这些案例中,219所有的争讼并不是因为老鸨雇佣妓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而是老鸨究竟在什么时候才能要求妓女提供性服务,以及从中能得到多少好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所起的作用与在其他涉及合同的谈判中没什么两样,聘请他们的妓女在法律面前并不像是做了什么亏心事似的抬不起头来,相反,她们运用法律来提高自己的地位。当律师们指控老鸨违背了某某法规,他们并非认为当老鸨完全违法,而是要迫使她们或引诱她们作出某种让步。总之,妓女和老鸨的行为举止都好像这法律就该听任她们去用,而不是限制她们的行动的。 聘请律师控告老鸨违法并不限于妓女所为。在1929年被广为报道的一案中,事主赵秀英出身破落官宦家庭,其母为贫困所迫,将她典入绍兴的一家高级妓院。根据该新闻报道,她后来又被土匪绑架,再一次被典卖到了上海的一家野鸡妓院中。赵不仅屡遭毒打,而且在典押期满后仍被她的老鸨非法扣留,又签了一个“卖身契”,使她永远归老鸨所有。(故事暗示尽管赵出身书香门第,但她本人却因为不识字而受骗。)她与一个相好的客人逃跑,但一直怕老鸨用那个合法的合同来找她,于是就请了一个律师,状告老鸨无照经营妓院,买卖人口,逼迫良家女子为娼——而所有这些都是违反刑法的。据新闻报道,该老鸨亦聘请一律师,对簿公堂,但最终结果如何,报道未再提及。 妓院的嫖客对老鸨拥有妓女的权利也是认可的。但当某个嫖客想买某个妓女做妻妾而老鸨不允时,那就要对簿公堂了,而这样的冲突在各个等级的妓女中都会发生。例如,在1875年,一个卖劈柴的小贩花了50元定金从一个老鸨那里买下一个妓女,这女人是他在一家花烟间遇到的。按法庭证词记录说,那老鸨拿了钱却不让他与那妓女立刻结婚。法官听了他的申诉后,让一个警察去告诉那老鸨,她要么让他们立刻成婚,要么退钱,否则就得吃官司。(那男人的要求不作数,因为老鸨和那妓女都说劈柴小贩从来没给她们任何钱。)在这个案例中,法官的警告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果老鸨是拿了钱,那么她必须让那个女人走——但如果她没有接受那笔钱,220那她就对妓女继续拥有控制权。其他的一些庭审案例包括有的老鸨想从妓女身上多要一点“卖身钱”,而客人则想尽量少付;或有的客人想把某妓女买走,而老鸨则非要那妓女保证,决不另立门户、与她竞争。会审公廨当即同意开庭审理这些案例;其作用显然只是从量上对老鸨的要求加以限制,但并不对她们的合法性提出挑战。 妓女只要能证明自己是被迫进入娼门的,即能得到法律的援手而逃出娼妓圈。民国时期的许多庭审案例都是围绕着这样的争论,一般都是由妓女或她的亲戚提出,说她并不是自愿投身妓院,或他们并不是自愿将她卖到那里的。而老鸨们则一般都对上述说法提出反驳,说这些女人都是当作寄养女卖给她们,或典当给她们当妓女的。因为典当和买卖是契约交易,所以老鸨们往往都能在法庭上拿出签字画押过的契约,证明那原本是各方都同意的安排。以不规矩手段获得妓女的妓院主也会干一些炮制假合同或在事后骗那些女人签字的勾当,但妓女们往往也会说这些契约合同都是被胁迫而签的。 受罚的恶老鸨 从20世纪10年代起,恶老鸨在描写妓院的多种文类中变成了一种固定形象。(参见图19)其识别特征就是虐待她的妓女: 她们被锁在房内,如不能令客人尽兴、不愿伺候客人、因病不能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或被怀疑偷了鸨母的东西时,会挨打甚至要遭毒打。如第二章所述,动辄受到这样虐待的是那些被典押或变卖给了鸨母的妓女。有时候,毒打是鸨母授意,动手的则是妓院的男主人或仆役。相关的新闻报道多涉及一些低等的妓院,如雉鸡堂子或花烟间。它们引起公共租界当局的关注,一般是因为警方发现了这类事情,或被虐待的妓女自己逃进了希望之门。在公共租界,过分的虐待会被课以罚款或被判监禁,法庭或许还会终止典押合同。被毒打妓女往往被送到希望之门或其他的福利组织。 在一些更加恐怖的黑幕小说中,鸨母虐待妓女的事情被绘声绘色地描写成拷打上刑,以逼迫那些桀骜不驯的妓女就范。1937年有一则很惨的故事,说的是一个约十七八岁名叫阿金的女人,她被一个男人骗了,221以100元的价钱卖给了一个叫阿母的老鸨。阿母让三个男人给阿金开苞,他们用一根铁钻挑进她的屁股,用绳子捆住她的双脚,把她吊在房梁上,下面点上香熏她,直到她同意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为止。如果这天晚上她招不到生意,阿母就会让她赤身裸体站在庭院的雪地上(深夜吊打的场面都会说到雪,而上海是很少下雪的,但这是这类叙述的一个典型特征)。在无情的鸨母阿母的虐待下,阿金越来越瘦,人也变得不好看了,赚的钱也越来越少,她因此而愈加受到虐待。这些故事公开的目的是要揭露卖淫业的“真面目”,但它往往堆砌了许多性施虐的细节,近乎一种se情书刊的写法。 恶老鸨还出现在另一类故事中: 妓女逃出妓院,来到大街上或是找客人寻求庇护,最后引起警方关注。报上曾讲述了一个艺名叫红云的17岁姑娘的故事。1928年,她母亲以400元的价格把她典当到法租界的一家咸肉庄里,但这家妓院的老板嫌她太瘦弱,就把她又典当到另一家妓院。报道说,红云的新鸨母残忍得出奇。红云被逼迫上街拉客直至凌晨4点,如找不到生意,就罚她跪在碎瓦片上,不准睡觉,头上还要顶上一碗水,如果水洒了,就要挨皮鞭抽打。红云实在忍受不了,一天清晨,她逃出妓院,跳上一辆停在弄堂口的黄包车。慌忙之中,她连自己要上哪里也说不清楚,只一个劲地跟车夫挥手比划着往前跑。跑了九个小时,穿过上海好多个街区,车夫最后不耐烦了,问她到底要到哪里去。她不好说自己没钱付他,便离车走进路边的一间房子,求人家收留。可人家哪里肯收,她只好回头求车夫娶她为妻。车夫大喜,对她说自己年纪过大(他36岁),但家里还有三个兄弟,都未成家。他把她带回位于中方管辖的闸北区家中。可一回到家,三兄弟就为究竟由谁来娶她争吵起来。吵闹声让好事的邻居听到,他们怀疑这女人是被绑架的,于是一群人进来讹诈这几兄弟。最后,警方来调查,把红云和三兄弟都带到了公安局。报道未提及此案的控方是鸨母还是三兄弟,而红云的命运也始终是个谜。但在与此类似的故事中,妓女的苦难都被归咎于一个恶老鸨的虐待,而不是娼妓业本身所具有的危险和耻辱。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八)
    妓女的是与非 易受伤害的妓女 妓女所受苦难其实并不能全部归咎于恶老鸨的折磨;有些是因为极度扭曲的爱情导致了自杀,偶尔还引发凶杀。1918年,一名妓女自杀,原因是有客人偷了她的衣物,可她的情人却反而责备她。另有一妓女因情人无力将她赎出而两人一起吞食吗啡鸦片殉情自杀。但这样的自杀究竟能否反映妓女自己的意愿却不清楚: 至少有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警察被指控谋杀一花烟间的妓女,因为她不想跟他而跟了另一个警察,而他则声称他俩是约好了双双自杀的,只是他没能死成。 这一类故事都把妓女描写成非常纯情、动辄为爱情而不顾一切的尤物。然而,这些故事同时又加深了这样一种理念,即妓院之所以是个危险的地方,正因为那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没有受到正常的社会约束。 受指控的妓女 正如第五章中所述,高等妓院有时也被描写成危险的所在,男人在这里弄得不好就要受到那些目空一切的女人的羞辱,被小骗子和那些靠骗取信任而骗取财物的家伙耍弄。对于高等妓院中的危险的温和批评,到了写低等卖淫业的文字中被大大地放大了,据说这里的妓女被绝望所驱使,在算计她们的客人时无所不用其极。1929年,一名叫小玲珑的20岁的上海妓女,逃到了该市的南火车站,在她准备搭车去杭州时被警察擒获。报道说她小时候在杭州被绑架,后被卖到了一家雉鸡堂子里。她逃跑过一次,但被抓了回来。成年后,她在上海干上了妓女营生。一个客人看上了她,他每月付给妓院50元,要把她包下来,并把她弄到野鸡妓院外的一间房子里。他不知道小玲珑是铁了心要回杭州。在后来一个来月的时间内,她“骗”他(报道如是说)给她买了许多的衣物,而她把这些东西一卷,跑到了火车站。她的计划之所以没有成功,是因为她路上撞上了一个流氓,他想讹诈她,而他们的争吵引起了警察的注意。从表面上看,这故事讲的是妓女偷客人的东西(或许还违背了与妓院签订的契约),然而故事中丰富的细节描述却足以让读者可以有另外一种理解: 即这个女人是为了返回老家,223为了摆脱被绑架、被人控制的妓女地位,才落到偷窃和逃跑的地步。 妓院往往还被描写成这样一种地方: 男人们来到这里,他们原先所受到的尊重和亲人熟人的保护,一时间都不存在了,他们个人就很容易遭遇到危险。报上常看到这样的报道,某男人与一名野鸡或其他什么低等妓女在旅店里过夜,早晨起来,他发现自己的钱财和衣物统统不见了。另一常见的话题是客人死在妓女的床上,其家属伤心欲绝。1916年即有这样一个案例,事主为黄又鹏,他与妓女陈连宝过夜,突然(报道如是说)发出一声呻吟。陈大惊,连忙用黄包车把他送到红十字医院,但黄的情况已非常危急,医院又将他送回妓院,结果他死在那里。尸检称他是吞鸦片自杀,但他的小舅子觉得有诈,说黄的皮夹中少了100元。1929年另有一案,也是说事主在嫖宿危险妓女时自杀,但故事稍有不同。一名叫王阿三的侍者用包月方式“租”了一名叫老三的妓女,两人情投意合,准备结婚,但王的经济非常拮据。他父亲不许他结婚,因为他没有工作,老三又是一个妓女,而且鸦片还抽得很凶。王请舅舅帮忙,但他舅舅一口回绝。老三这时还一个劲地催他结婚。走投无路之下,王偷偷吞了毒药,于凌晨4点来到老三的妓院。老三晌午醒来发现他睡在身边,脸色苍白,不停地呻吟。她赶忙喊鸨母,鸨母叫来警察,用车把王送到仁济医院,可是想尽办法也无济于事。王的父亲要求不要尸体解剖,警长同意了。老三来到遗体前,被死者的亲属团团围住,他们对她说,“阿三为你而死,你应披麻带孝。”她起初不允,后受到那些亲属的斥责终于同意。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亲属在阿三生前并不同意他们之间的关系,而在他死后,他们的关系却得到了承认。但这故事的真正含义却是要说明,像他们那样的一种关系对那些脱离大家庭的男人来说实在太危险。 被谴责的法庭 改革作家除事无巨细地刻画妓女所遭受的种种苦难外,还对法律体制不能妥善保护妓女的状况给予强烈的谴责。在这类叙述中,妓女被描写成了最纯粹的受害者。1938年,上海的一篇妇女杂志文章中,记者记录了一名叫马瑞珍的妓女的“自述”。故事完全按照改革派的写作惯例,224一开始的题目就叫作“跳出火坑以后”,给人以妓院是一个地狱的印象。而整个故事的要点,就是各种合法的和非法的强制手段如何交织在一起,把妓女们控制在鸨母的手中,特别是对那些被典当进来、合同还没有到期的妓女。按马瑞珍自己的说法,她是在20世纪30年代末在妓女改造组织中待过一小段时间的妓女。她母亲上诉法庭,法庭下令将她从改造学校释放。她们离开法院时,母亲告诉她,老鸨曾威胁她,如果不立即把她女儿弄出来,就要她的命。她们走在大街上时,发现老鸨带了几个男的随从正等着要把她弄回妓院。老鸨还要她立刻交出她在收容期间因未能接客而欠下的份子钱,否则就要揍她。老鸨威胁说,如不马上交出,就要把她交给“老板”处置,马说,此人是“妓院中的最高执刑官”,他说不定会把她杀了,或把她卖到其他城市。此时,老鸨的几个随从出来打圆场。他们要马和她母亲给老鸨下跪,求她让马继续在妓院干下去,挣钱抵债。这样,在妓院随从的监视下,马又到马路上去拉客了。 据马自述,她一连两天都故意找不到客人。老鸨断了她的饭,并威胁说如果她午夜前再找不到生意,就要叫人把她吊起来鞭笞。马于是逃到当地的派出所,一名好心的警官对她实行了保护性监管,并下令去捉拿那老鸨。可是,当地的巡逻警和侦探都同老鸨有串联,因为他们都定期从妓女上缴的份子钱中分到自己的好处(巡逻每人每天有两毛钱的“站街捐”,派出所的侦探每个星期有六块钱的“和气捐”)。24小时后,审问马的警官把她释放,可她一出门就又被老鸨的一个手下人抓了回去,而此刻,老鸨早已派人把她母亲也抓来了。母女二人于是一并遭到痛打。直到此时,一个路人才帮助马拖着老鸨和她的手下到了警察局。此案被移送法庭,可是法官认为马和她母亲按照合同是应该为老鸨干活的;他裁定马母给妓院当女佣,而马则被允许到外面去当帮工,挣钱还债。这样,她就可以不当妓女了。只有等她们还清了欠债,马和母亲才能回她们的老家。按照这篇革新派文章的指控,是国家政权的干预使得妓院中的一套奴役体制合法化、永久化,将这套体制压在妓女及其家人头上,使得她们无法逃脱。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九)
    日常管理 在整个民国时代,妓女与老鸨的争端一般都是以法庭诉讼、新闻报道以及革新派的文字形式公诸世,它们都把妓女描写成受害者。而街头拉客妓女的活动与上海当局逐步采取的管理措施之间的冲突,又形成了另一条文字通道,一条把妓女描写成产生危险和混乱的文字通道——尽管妓女们的活动是老鸨们强迫的。然而,有关老鸨和妓女日常生活的报道所占的篇幅,则比上述两者中的任何一项,甚至比两项相加的总和还要大。民国法律和社会通行准则都不对老鸨和妓女加以非难,即使她们的某些行为受到指责或被认为有罪,也不把她们择出视为另类。妓女的身影出现在争取自由的戏剧性诉讼中,出现在要求改革的呼声中,出现在整肃城市秩序的运动中,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老鸨和妓女们其实仍同其他城市居民一样过着她们自己的日子。妓院与其他公用事业的用户一样,也会因为拨弄电表偷电而被抓住。因客人在房间里抽烟或因烧纸钱讨好财神乞求生意兴隆,结果酿成火灾,则她们也会被罚款。妓女和妓院女佣也经常到捕房报案,说她们的首饰和衣物被人偷了。妓女也有因殴打女佣、借女佣的钱不还或因没有给自己的宠物狗买执照等而被指控的。与上海棚户区的其他居民一样,碰上锅炉爆炸、房屋倒塌一类的灾祸,她们的名字也会上受灾者的名单;她们的亲属也会加入到诉讼中,参与决定这些死亡事故的责任问题。当她们积攒了一定的私房钱自己却死了,她们仍会出现在亲属们为分她们的财产而打官司的庭审报道中。总之,妓女们并不总是被描写成有罪的,也不总是被描写成需要救援的对象。所谓受害人形象的妓女及其反面——危险的妓女,是一种非常强大、然而说到底却又非常贫乏无力的文字表述形式。法律话语和改革派话语就在力求管理她们和援救她们的时候,构造出了这样两种形象。但实际情况是,妓女总是越出某一种或多种试图再现她的话语或话语群。  
    第九章 性病(一)
    在指南书和警方记录文字中,妓女被斥责为法律和秩序的颠覆力量,她们从男人的腰包里掏钱,并让他们显示城市大男人能耐的种种努力告吹。而在有关性传播疾病(花柳病,性病)1的讨论中,她们甚至变得更加邪恶。性病是在19世纪和20世纪中国许多相互交叉的讨论中的一个话题。欧美国家在上海等城市中的代表机构,都设法使他们的国民避免在“肮脏的”中国人口环境中受到卫生方面的威胁。教会医院中的西方医生和中国医生也一道致力于确立西医的权威和体制,并对中国的传统医学竭尽打压之能事,使之不得抬头。指南书上就有这样的告诫,要人们在危险的城市活动和交往中注意防范,不要得病。中国形形色色的革新派作家——基督教的、民族主义的、女权主义的——都把花柳病视为对于中华“民族”和对妇女的一种威胁。在所有这些讨论中,妓女被描述为引发这种疾病的最致命的渠道。但是,这一渠道所指的方向却因讨论的不同而不同,正如花柳病作为一种征兆,它所反映出的更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不断变化的。  
    第九章 性病(二)
    殖民权威和体检问题 早在19世纪70年代,在上海的一些外国人文书中就已经有对于性病的警告,到了20世纪20年代,西方信息资源中这样的警告已很常见,它是殖民主义总体关怀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即对于被管辖地区和民众所谓的“文化卫生状况”的关注。爱德华·亨德森是1870年至1898年期间派驻上海的医务卫生官员和警医2,他承认,性病或许并不始于中国妓女,而是与上海这样一个“繁忙的商埠”的地位有关。花柳病往往来自日本,而一旦登陆上海,227它就会侵入外籍人口,“这些人大部分是没有结婚的年轻人,他们很容易被传染上这样的恶疾”。但是,即使说妓女不是这些传染病的根源,那么,在亨德森看来,她们却是主要的传播途径。3 危险性病与其他外国人一样,亨德森把性服务的买卖也划入了会对外国殖民者产生威胁的本地污垢疾病类,它是政府有责任予以荡涤的一股浊水:“对于妓女的监管问题……需要分管旅居上海外国人的利益和健康的官员们认真地加以考虑。”他反复提到本地的妓女中卫生条件的匮乏;他的评语与外国人对中国和中国人的描述是一致的——肮脏,疾病缠身,对于欧洲人来说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在他看来,由于中国人的医药知识十分低下,因此这个问题还会恶化: 麇集于租界的当地女人,她们是外国人的主要危险,她们几乎完全在中医郎中的照管之下,而中医对于传染病的认识是非常模糊的,他们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根本就不能让人相信。 而且,他继续说道,极少数的中国妓女倒是懂得要到外国医生那里求诊,但即使是这些人,她们“一般都不按时就诊,还没等到疾病痊愈,她们往往就不再继续就诊了”。总之,中医和中国人的个人卫生习惯都缺乏科学性、精确性,缺乏一个现代国家和国民所应有的决断。 亨德森关于脏的说法不仅限于中国人,而且延及其他的有色人种;他谴责上海那些“主要由马来人、黑人等等光顾的妓院”,认为它们在“所有各个方面都是最糟糕的”。亨德森在一定程度( 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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